委員會公告
委員會公告通過
《經濟基本法》
第一條:梅大梅小民主國之經濟系統由「追求一切事物之倒閉發臭」粉絲專頁委託執行辦理,若合作契約取消,我國將會暫停系統,尋找新委託商家。
第二條:根據憲法,政府有保障人民生存權及財產權之義務,故政府需提供人民生存之機會及制訂人民之財產保障條例。
第三條:為促進國家發展,政府有向國民收稅之權力,但以人民可負擔之程度為限,採累進稅率課稅之。
第四條:人民有自由貿易及締結契約之權利,政府在經濟蕭條、股災、緊急危難、企業瀕危時擁有干涉自由經濟之權力。
第五條:人民有自由成立經濟盈利組織之權利,政府應當訂定相關法律保障之。
第六條:跨國貿易屬國家重大事務,任何人非經政府允許,不得執行跨國貿易。
第七條:經濟系統由經濟委員長及財政委員長轄下之中央銀行進行管理,我國貨幣定為梅幣,梅幣不得作為現實世界之實體物品貿易媒介,違反者依相關法律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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